王某故意伤害、流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经济新闻记者协会上海科技服务部

上海沪东律师事务所

上海冶金设备总厂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1)南法刑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解平 单位: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先后两起犯罪行为,分别以故意伤害和流氓罪定性处理是正确的。从本案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来看,被告人在后一起事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是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流氓罪的关键。依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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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1)南法刑字第150号。
2.案由:王某故意伤害、流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广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之一):李某,男,42岁,原系中国经济新闻记者协会上海科技服务部职工,现在上海市南江县看守所被羁押。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之弟。
诉讼代理人:吴冠玉上海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文娟,上海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之二):陆某,男,31岁,个体工商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之三):毛某,男,39岁,上海冶金设备总厂工人。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无业。1991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茶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山林,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行素;人民陪审员:杨凤珍李伟峰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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