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诬告陷害案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鄞法刑字第2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洪江 单位: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被告人郑某因故与郑某1等人发生纠纷,本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如实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纠纷。但被告人没有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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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鄞法刑字第216号。
2.案由:郑某被控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浙江省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忠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郑某1,男,28岁,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临海市。
诉讼代理人:陈志华浙江省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25岁,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鄞县。1991年9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松浙江省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忠东;人民陪审员:石宣生董志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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