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妇女案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濮阳县包工队驻阳泉矿务局二矿基建科

文书字号: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国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暴力方法强奸妇女的案件。
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方法而论,包括使用暴力方法的强奸,使用胁迫方法的强奸,以及使用其他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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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50号。
2.案由:王某强奸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泉。
被告人:王某,男,20岁,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史君村人,系河南省濮阳县包工队驻阳泉矿务局二矿基建科民工。199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国;审判员:乔泉生陈秉龙
6.审结时间:199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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