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某、王某拐卖人口案
案由:
虐待被监管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木厂镇底麻办事处岩腊村

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木厂镇底麻办事处马鹿冲村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判字第0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晋明 单位:
1.本案判决但某、王某构成拐卖人口罪,是正确的。尽管从表面上看来二被告人是在为他人“介绍婚姻”,四位被害妇女是自愿到中国来,并“心甘情愿”地随二被告人和买主去安徽。但从实质上来说,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拐卖人口罪。首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判字第023号。
2.案由:但某、王某拐卖人口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文。
被告人:但某,男,41岁,汉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木厂镇底麻办事处岩腊村农民,1990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壮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木厂镇底麻办事处马鹿冲村农民,1990年10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家喜;审判员:张光寿;代理审判员:杨树森
6.审判时间:1991年5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