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应某、舒某、舒某1、舒某2侮辱案
案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

浙江省永康县政协法律服务所

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上新屋村

浙江省永康县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上新屋村

浙江省永康县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

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

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洪宾 单位:
本案是一个颇为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同时附带要求被告人赔偿因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
关于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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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0)永法刑附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17号。
2.案由:金某、应某、舒某、舒某1、舒某2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被上诉人:王某,女,37岁,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国昌,浙江省永康县政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女,46岁,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上新屋村农民。1990年9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贾兴尉浙江省永康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应某,男,24岁,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上新屋村农民,金某之子。1990年10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云连新浙江省永康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舒某,男,46岁,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农民,金某之后夫。
被告人:舒某1,男,19岁,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农民,舒某之子。
被告人:舒某2,女,22岁,浙江省永康县唐先镇唐下舒村农民,舒某之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根根;审判员:张永兴;代理审判员:胡亮。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玉珍;代理审判员:施其律刘建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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