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李某、李某1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武汉市玻璃厂

湖北省十堰市法律顾问处

湖北省丹江口市法律顾问处

丹江口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湖北省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一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守身 单位:
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和复核裁定是正确的。本案是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案件定性问题,还要解决各被告人所负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
首先,本案中藉以认定抢劫犯罪性质和事实的证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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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一字第35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核字第2号。
2.案由:代某、李某、李某1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郧阳分院检察员李发启。
被告人:代某,男,22岁,原系武汉市玻璃厂工人,1989年4月,因参与流氓活动,受到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1991年6月因打架斗殴被该厂除名,1991年8月12日因抢劫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21岁,工人。1991年8月1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心,湖北省十堰市法律顾问处律师;陆坚,湖北省十堰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6岁,无职业。1991年8月1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被告代理人:朱延峰,湖北省丹江口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延珍,丹江口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郧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意山;人民陪审员:黄贻新刘正义。
复核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健鹤;代理审判员:程鸣王志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4日
复核核准时间:199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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