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何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南安县丰州镇西山村

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

深圳市上步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上步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治安办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上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勇 单位:
本案是一起重大、恶性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分子潘某身为人民警察,不但不履行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应尽职责,反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有预谋、有计划地携带武器、警具和其他作案工具,暴力抢劫他人巨额现金,在实施抢劫犯罪和逃脱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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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审字第104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上字第5号。
2.案由:潘某、何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志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男,35岁,福建省南安县丰州镇西山村农民,系被害人傅某1长兄。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男,24岁,汉族,广东省兴宁县人,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干部。
一审辩护人:李世踪深圳市上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陆维深圳市上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20岁,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捕前系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治安办保安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春华;审判员:王勇;代理审判员:牛南征。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元行;审判员:唐荣达李为民
6.判决、裁定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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