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吴某、李某、马某、廖某、苏某1抢劫、盗窃、脱逃案
案由:
公司、证券、保险、金融、企业、破产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粤法刑上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0年06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莫开鉴 单位: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苏某在收审期间,带路、写信或通过其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四名同案犯以及起获手枪、子弹等作案工具这一情节是否属于立功表现,原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间存在着分歧。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发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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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9)东中法刑字第5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粤法刑上字第108号。
2.案由:苏某、吴某、马某、李某、廖某、苏某1抢劫、盗窃、脱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男,28岁,湖南省株洲县人。1989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彭心实广州市海珠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某,被告苏某之妻。
二审辩护人:彭心实广州市海珠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23岁,广东省海丰县人。198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1989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某1,被告吴某之叔父。
二审辩护人:朱晓新广州市越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7岁,广东省广州市人。1989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梁浩坚吴琼广东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1,被告李某之兄。
二审辩护人:梁浩坚吴琼广东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27岁,广东省广州市人。198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1989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马某1,被告马某之妹。
被告人(上诉人):廖某,男,26岁,广东省广州市人。198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1989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应奎、冯荣,广州市越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某2,被告苏某1之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润苏;代理审判员:郭汝刚黄萍。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英开鉴;审判员:左昌盛;代理审判员:梁裕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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