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盗窃、放火、诬告陷害案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被捕前系上海医科大学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2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玉厅 单位: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
第一,对于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诉辩双方无异议。唯一的分歧是辩护人认为余某在范家进行盗窃时,作案手段是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没有使用“撬门”入室的方法,不属撬窃行为,故其盗窃数额虽达4000余元,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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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299号。
2.案由:余某被控盗窃、放火、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费莲芳。
被告人:余某,男,23岁,汉族,浙江省镇海县人,被捕前系上海医科大学学生,住上海市。1991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邹佳荣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阳;人民陪审员:管恩生赵旭东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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