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盗窃、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武汉市汉阳县水泥厂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经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毛西生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吴某的多次盗窃、盗开汽车行为,在客观上有相似之处,都表现为将属于他人的汽车偷开出去,但由于其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有的是为了非法变卖从中获利而盗开,有的是为了兜风游乐而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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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经初字第48号。
2.案由:吴某盗窃、扰乱社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忠福。
被告人:吴某,男,23岁,武汉市汉阳县水泥厂工人。1991年3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永萍;审判员:李立青;代理审判员:刘卫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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