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黄某诈骗案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双哈联合轧钢厂驻江苏省太仓县办事处的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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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哈联合轧钢厂驻江苏省太仓县办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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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终字第4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孔阳 单位:
本案根据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倪某、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常交易中的经济合同纠纷的问题,而是故意实施的诈骗行为,并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下,国民经济蓬勃发展,但破坏经济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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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长刑初字第10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终字第477号。
2.案由:倪某、黄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飞。
被告人(上诉人):倪某,男,47岁,系黑龙江省双哈联合轧钢厂驻江苏省太仓县办事处的聘用顾问。1990年9月2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荷娣唐国胜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蒋荷娣嵇金喜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33岁,系黑龙江省双哈联合轧钢厂驻江苏省太仓县办事处的聘用业务员。
一、二审辩护人:陈海平王嵘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阳;人民陪审员:管恩生侯莹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杰;审判员:郑金钟;代理审判员:于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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