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夺他人财物案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保山市西邑乡西邑行政村李家寨

文书字号: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保法刑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保珍 单位: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暴力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特征上,使用非侵犯他人人身的手段夺取公私财物,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公然夺取公私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保法刑字第12号。
2.案由:李某抢夺他人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林源、代理检察员翟晓杰。
被告人:李某,男,19岁,汉族,文盲,保山市西邑乡西邑行政村李家寨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保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保珍;人民陪审员:张丽明董志明
6.审结时间:1991年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