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中国民航西藏管理局拉萨运输业务科售票处

西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拉法刑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判决是正确的。
审判期间被告人扎某是否已怀孕,后又因侦查机关侦查手段不当而流产,这涉及能不能对其适用死刑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经认真查证,扎某既没有受到非法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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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拉法刑字第08号;
二审裁定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二复字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复字第121号。
2.案由:扎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次仁多吉、房炳、达娃英金。
被告人(上诉人):扎某,又名贺某,女,现年22岁,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贡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中国民航西藏管理局拉萨运输业务科售票处售票员,住拉萨市,因贪污公款一案于1990年9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央金西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强巴欧珠;代理审判员:陈杰白旭。
二审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珠;审判员:明玛次仁;代理审判员:王有才马玉魁洛桑新巴。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惠农;审判员:董成钰;代理审判员:白富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5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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