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川县龙街乡龙街村

云南省玉溪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抗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彦东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由于主客观要件的差异,还是容易区分的。但在什么条件下,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从而成为贪污行为,就有些难以把握了。本案中,江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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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3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抗字第3号
2.案由:李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抗诉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乐志刚。
被告人:李某,男,22岁,江川县龙街乡龙街村农民(捕前系江川县第二中学聘用教务员)。1990年9月2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立云南省玉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思荣;审判员:霸有禄;代理审判员:罗万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家明;审判员:华三定;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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