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德盛街营业部微机室

成都市法律顾问处

成都市妇幼保健院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1990)川法刑二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裕隆 单位:
对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刑是正确的,这与公诉机关坚持二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指控截然不同。基于同一客观事实而作出两种不同的结论,反映了执法者对刑事被告人行为本质特征认识上的差异,表现为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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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8)成刑一字第61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1990)川法刑二字第133号。
2.案由:谢某、李某被控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存仁、代理检察员荣刚。
抗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27岁,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德盛街营业部微机室操作员。1988年5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阎民宪,成都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孙波,成都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成都市妇幼保健院工人,借调到四川电子科学技术开发公司经营部工作。1988年5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寿森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凌楚瑞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寿森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居兰;代理审判员:李伟王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长全;审判员:徐高玉;代理审判员:刘蜀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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