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被控挪用公款、贪污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西藏林芝地区文化局业务科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林中法刑判字第3号;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中法 单位:
宜告姚某无罪案,既经过一审、二审的普通审判程序,又经过了再审的程序,终于查明了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了法律。,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此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从被告人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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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林中法刑判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书(1990)刑判字第8号。
2.案由:姚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代理检察员张鹏。
被告人(上诉人):姚某,男,40岁,汉族,大学,江苏省睢宁县人,捕前系西藏林芝地区文化局业务科副科长。因贪污、挪用公款于199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后因病在林芝地区人民医院保外就医。
一审辩护人:王鹏,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润;审判员:阿旺曹勇。
二审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平措次仁;审判员:张若冰洛桑卓玛。
再审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益桑;审判员:欧珠明玛次仁;代理审判员:马玉魁李东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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