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妨害公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井冈山综合垦殖场石市口分场胡家村

井冈山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1991)刑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育余 单位: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的过快增长,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央政府从我国实际情况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经过20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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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1991)刑字第5号。
2.案由:胡某被控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安。
被告人:胡某,男,28岁,汉族,井冈山综合垦殖场石市口分场胡家村农工。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9年8月刑满出狱(服刑期间曾被减刑)。1991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胡自立井冈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育余;审判员:巫头香;代理审判员:龙金祥
6.审结时间:199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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