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朱某妨害公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兴良 单位: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妨害公务案。被告杨某、朱某采用挟持海关缉私人员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在处理的时候,根据两被告犯罪的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判处,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33号。
2.案由:杨某、朱某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纪兴。
被告人:杨某,男,39岁,广东省惠东县铁冲镇人,农民。199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男,21岁,广东省惠东县铁冲镇人,农民。1991年5月1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文基;人民陪审员:练添钟造祥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