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被控流氓宣告无罪案
案由:
高利转贷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代理律所:

上海沪江铜厂

上海市普陀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3)普法刑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83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永良 单位:
本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则均属不当。
流氓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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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3)普法刑字第110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83)沪中刑上字第1120号;
提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沪高刑申字第70号。
2.案由:高某被控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连生、代理检察员陶彩娣。
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高某,男,41岁,上海沪江铜厂工人。1983年8月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韩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提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直云;人民陪审员:周宝球冯杏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宝林;审判员:李济铃;代理审判员:朱娱斋。
提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立尧;代理审判员:余志强卢永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3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3年10月19日
提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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