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流氓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4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希慧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的裁定均是正确的。本案的审判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王某耍泼耍赖,强索他人现金500元为什么不定他敲诈勒索罪,却定流氓罪呢?这个问题关系到流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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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静法刑字第150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492号。
2.案由:王某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文玉。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4岁,无业。1991年5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司龙山汪世雄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马国云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伟;人民陪审员:周斯蕙张玉珍。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莶安康;审判员:黄和平;代理审判员:石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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