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李某贩卖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二上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晋明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定罪和改变量刑是正确的。
盐酸吗啡注射液是否属我国法律所禁止非法贩卖的毒品性质,是本案正确定性的关键。我国是联合国三个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公约的参加国,根据这三个公约和我国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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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一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二上字第108号。
2.案由:陈某、李某被控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保启明。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33岁,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市。1990年4月21日被逮捕。捕前系个体户。现在押。
一审辩护人:范俊楚雄彝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8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1990年4月21日被逮捕。捕前系楚雄市鹿城镇贸易公司经理。现在押。
一审辩护人:朱光华楚雄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成炳;审判员:王清祥;代理审判员:刘光武。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兰;代理审判员:吕新华裴进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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