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脱逃案
案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长宁区烟糖果品公司华峰食品店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天龙商行机电设备经营部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91)沪中刑上字第2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孔阳 单位:
本案是一件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十分复杂的自诉案件。审理本案的各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对本案定性不同,主要是对被告人陈某行为的性质认识有异。
首先,各级法院对陈某的行为,都认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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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90)长法刑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90)沪中刑上字第294号;
审核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90)沪高刑核字第16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90)长法刑重字第4号、(91)长法刑字第31号;
重审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91)沪中刑上字第259号。
2.案由:陈某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脱逃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34岁,上海市长宁区烟糖果品公司华峰食品店采购员。
诉讼代理人:郭立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月明,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国定。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40岁,原系上海天龙商行机电设备经营部经理。
一审辩护人:王春强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龙杰,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步一军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重审)辩护人:顾致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荣中,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元康,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伯华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新康;人民陪审员:查正纲沈金秀。
原审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和平;审判员:冯雷昌;代理审判员:石燕雯。
类推审核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寿兴;审判员:曹松麟;代理审判员:刘志坚。
重审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阳;人民陪审员:管恩生张耀建。
重审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和平;审判员:冯雷昌;代理审判员:石燕雯
6.审结时间
原审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4月3日
原审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1日
类推审核审结时间:1990年11月8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7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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