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虐待案
案由:
虐待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第三钢铁厂轧钢一分厂

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2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静平 单位: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司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凌辱人格等方法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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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南法刑字第7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251号。
2.案由:司某虐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国民。
被告人(上诉人):司某,男,32岁,上海第三钢铁厂轧钢一分厂工人。199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虞子松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行素;审判员:凌莹;代理审判员:王惠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顺;代理审判员:仲正康江汉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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