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诉倪某1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柴油机厂铸工车间

南汇县黄路乡上海同心袜厂一分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民上字第3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孔海飞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一方因有外遇而提出离婚,应否准予离婚,这也是司法界与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议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审判实际工作中有人对是否准予离婚往往强调理由是否正当、充分,而不是考虑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能否离婚的标准。这与我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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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0)江法民字第70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民上字第357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倪某,男,44岁,上海柴油机厂铸工车间工人。
被告:倪某1,女,42岁,南汇县黄路乡上海同心袜厂一分厂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玉明;代理审判员:李露德朱洪根。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玉珉;代理审判员:华双根陈雪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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