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某诉潘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船厂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第二幼儿园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法院(1991)年民字第2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琴仿 单位:
本案判决喇某与潘某不准离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进行的。
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主要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法院(1991)年民字第270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喇某,男,52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上海船厂工程师,住上海市。
被告:潘某,女,48岁,汉族,上海市松江县人,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第二幼儿园教师,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魏桂珍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山聆;代理审判员:周琴仿黄小朋
6.审结时间
1991年9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