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刘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横山县白界乡田市村

横山县白界乡赵石窑村

横山县鲍渠养路道班

神木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审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耀斌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父母包办而形成的无效事实婚姻,其案情事实并不复杂,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却很复杂,尤其是这种“婚姻”的表现特点和认定处理,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更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关于事实婚姻,不但在我国长期存在,而且在世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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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1990]民审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审字第144号。
2.案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22岁,汉族,横山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1,男,45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王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24岁,汉族,横山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1,男,49岁,汉族,横山县工人。
诉讼代理人:(二审)尚登邦神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凤华;人民陪审员:高崇军刘智有。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子诚;审判员:窦建平;代理审判员:孙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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