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邱某、邱某1、邱某2赡养纠纷案
案由:
赡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泾阳县桥底镇和村

泾阳县桥底镇和村

泾阳县张乡义民曹村

西北橡胶厂

陕西省咸阳市劳动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法民判(91)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仰德 单位:
梁某和邱某2三姐妹间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梁某与邱某3结婚后就与邱某2三姐妹间形成继母女关系。虽然开始时相互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梁某婚后与邱某3共同抚养教育了邱某2三姐妹长大成人,因此,梁某和邱某2三姐妹这样的继母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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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法民判(91)第81号。
2.案由:赡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女,73岁,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泾阳县桥底镇和村农民,住泾阳县。
被告:邱某,女,37岁,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泾阳县桥底镇和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40岁,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农民,邱某之夫。
被告:邱某1,女,39岁,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泾阳县张乡义民曹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马某,男,43岁,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农民,邱某1之夫。
被告:邱某2,女,44岁,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西北橡胶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44岁,汉族,陕西省咸阳市劳动局干部,邱某2之夫。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韩有智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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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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