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周某1诉周某2析产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南通市第二棉纺织厂

上海市复建纸箱厂

上海毛巾十五厂

上海探矿机械厂

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煤炭基建公司三处

上海市嘉定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民上字第9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兴荣 单位:
被继承人宋某、张某在世时曾将讼争房屋产权人列为周某4,似有赠与之意,但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人为成立要件。被继承人虽有赠与的意向,但并未实施赠与的行为,故该赠与并未成立。应将讼争房屋确认为被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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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90)嘉法民字第74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民上字第904号。
2.案由:析产、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61岁,江苏省南通市第二棉纺织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市复建纸箱厂工人,原告周某1之养女。
原告(上诉人):周某1,女,78岁,上海毛巾十五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洪某,上海探矿机械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二审)倪民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2,男,65岁,内蒙古煤炭基建公司三处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郭吉茂上海市嘉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亮;代理审判员:陈红陈月洪。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瑞忠;审判员:张兰珍;代理审判员:傅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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