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2、张某1房屋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漳州市芗城区律师事务所

漳浦县鹿溪糖厂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991)浦法民判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振通 单位:
1.本案实体处理是正确的。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父母遗产范围。原告张某、被告张某1主张讼争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屋均系父母遗产,其中XXX号、XXX号、XXX号系用父母遗留的动产(黄金、白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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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991)浦法民判字第57号。
2.案由:房屋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67岁,汉族,漳浦县人,家庭妇女,住台湾省台北县。
被告:张某2,女,75岁,汉族,漳浦县人,退休职工,住漳浦县。
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漳州市芗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63岁,汉族,漳浦县人,漳浦县鹿溪糖厂医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振通;审判员:姚素明查衍沛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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