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谢某1诉谢某2、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工矿公司

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北区民主东街法律服务所

在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

长沙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1991)东法房土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涛 单位: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移转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在每一历史时代,继承制度都反映着该时代特定经济基础的根本要求,并为其巩固和发展服务。过去,我国有一名俗语“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子承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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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1991)东法房土字第56号。
2.案由:房屋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女,67岁,家庭妇女,住贵州省贵阳市。
诉讼代理人:谢某1,系谢某之妹。
原告:谢某1,女,44岁,在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工矿公司工作,住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宿舍,系谢某之妹。
诉讼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因,长沙市北区民主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2,男,51岁,在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工作,住该单位宿舍。
诉讼代理人:彭学林长沙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65岁,家庭妇女,住长沙市东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独住审判员:卢祎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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