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某1诉刘某2财产继承纠纷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靖西县律师事务所

百色地区律师事务所

靖西县新靖镇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0)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国优 单位:
本案涉及到法定继承人、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份额等问题。财产继承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包括遗赠)。我国的继承制度承认这两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基本上限定在家庭关系的范围之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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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字号
一审调解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靖西县人民法院(1988)法民调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0)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靖西县人民法院(1990)法民判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终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百中民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原告):刘某,男,57岁。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原告):刘某1,男,40岁。
被告(上诉人,再审原告):刘某2,男,60岁。
诉讼代理人;(再审一审)赵永龙靖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二审)黄受强百色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3,男,27岁。(系被告之子)。
第三人:刘某4(黄某),男,65岁。
诉讼代理人:(再审一审)黄某1,靖西县新靖镇法律服务部干部。
第三人:刘某5(黄某2),女,68岁。
第三人:刘某6,女,73岁。
诉讼代理人:(再审一审)农某,男,37岁,系刘某6之子。
第三人:农某,男,37岁,系刘某6长子。
第三人:农某1,男,35岁,系刘某6次子。
第三人:农某2,男,31岁,系刘某6三子。
第三人:农某3,女,26岁,系刘某6之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梁云。
再审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建华;审判员:方益农丽霞。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秀珍;审判员:黄泽飞;代理审判员:许国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8年12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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