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郑某、诉陈某继承纠纷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医院

西安市石棉制品厂子弟学校

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西安医科大学医疗系

西安市房地产一分局东关房管所

陕西省国家测绘局一大队

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西北橡胶厂研究所

西安毛毯厂

文书字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民二上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云 单位:
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改判是正确的。
1.关于陈某4、郑某2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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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1989)碑法民东字第74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民二上字第28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女,50岁,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系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医院化验师,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上诉人):郑某,男,60岁,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系西安市石棉制品厂子弟学校退休教师,住西安市新城区。
诉讼代理人:马庆勋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某1,西安医科大学医疗系学生。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42岁,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系西安市房地产一分局东关房管所工人,住西安市。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36岁,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系陕西省国家测绘局一大队司机,住单位家属院。
诉讼代理人:李吉荣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2,女,46岁,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系西北橡胶厂研究所工人,住单位家属院。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3,女,32岁,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系西安毛毯厂工人,住西安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妮娜。
二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建;代理审判员:裴家华杜佳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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