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等诉倪某等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奉贤县奉城镇规划组

上海市奉贤县奉城橡塑加工厂

上海市奉贤县马铁厂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民上字第16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国荣 单位:
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来是被告所有的讼争房屋,其产权是否已转归原告所有。具体到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本案中,应当特别注意分析分家字据的性质和效力。
分家字据,多数情况下称为“分家单”,是中国城乡人民在家庭生活中普遍采取的分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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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1991)奉法民字第38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民上字第1600号。
2.案由:房屋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男,45岁,汉族,上海市奉贤县人,系上海市奉贤县奉城镇规划组职工,住上海市奉贤县。
原告:倪某1,女,43岁,汉族,上海市奉贤县人,系上海市奉贤县奉城橡塑加工厂职工,住上海市奉贤县。
被告:倪某(又名倪某2),男,73岁,汉族,上海市奉贤县人,系上海市奉贤县马铁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奉贤县。
被告:张某,女,74岁,汉族,上海市奉贤县人,住上海市奉贤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关金泉王嵘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学锋;人民陪审员:钱伟华郭一道。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俊荣;代理审判员:唐玉珉华双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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