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诉陆某等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甘肃省兰州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

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海春申橡胶厂

上海东华高压匀浆泵厂

上海春申橡胶厂

上海照明电器公司

上海铁路局闵行公务段

江西景德镇通讯设备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沪中民上字第18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建国 单位:
本案争执之墙门间,现双方当事人都主张土改时已登记在自己名下,请求法院确认产权。
全国解放以后,中国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改革。此项改革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短,因此,产权登记中的个别错登、漏登或重复登记的现象,亦在所难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1990)民字第31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沪中民上字第1835号。
2.案由:房屋产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沈某,女,73岁,退休工人。
原告(上诉人):陆某1,男,42岁,甘肃省兰州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薛波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2,男,37岁,上海春申橡胶厂工人,系陆某1之弟。
原告(上诉人):陆某3,男,40岁,上海东华高压匀浆泵厂工人。
原告(上诉人):陆某4,男,37岁,上海春申橡胶厂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5,男,54岁,上海照明电器公司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男,63岁,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5,系陆某之弟,其余同前。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6,男,上海铁路局闵行公务段会计。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7,男,58岁,江西景德镇通讯设备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5,系陆某7之弟,其余同前。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8,女,75岁,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5,系陆某8之弟,其余同前。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9,女,70岁,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5,系陆某9之弟,其余同前。
被告(被上诉人):陆某10,女65岁,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5,系陆某10之弟,其余同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叶建国。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培;代理审判员:周柏良朱星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