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谈某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民上字第1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伟泉 单位:
1.本案房屋买卖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但通过大量间接证据仍可认定。
房屋原产权人黄某3已死亡,谈某又否认卖房事实,原告朱某提供不出买卖契约和付买房款凭证,但通过以下间接证据可以证实三分之二房屋买卖关系已成立:
证人陈某、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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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88)徐法民字第11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民上字第1102号。
2.案由:房屋产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94岁,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
诉讼代理人:贺富强上海市徐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某1(朱某之侄)男,65岁,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诉人):谈某,女,79岁,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宋文绩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某,(谈某之继女),女,58岁,汉族,住北京市。
第三人(被上诉人):黄某1,男,60岁,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被上诉人):黄某2,男,59岁,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被上诉人):黄某,女,58岁,汉族,住北京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信芳;审判员:周琦;代理审判员:王瑞芬。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培宜;代理审判员:吴耀君魏海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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