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胡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田县城关镇供销社

文书字号:
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零法民终字第4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秋生 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当事人杨某和胡某原是夫妻。本案讼争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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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1991)法城第34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零法民终字第405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二审诉讼期间死亡),男,73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台湾荣民,住台湾省台南县。
上诉人:杨某1(杨某之子,其父死亡后,作为继承人承担诉讼),男54岁,个体户,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上诉人):胡某(杨某1之母),74岁,无业,住址同上。
第三人(被上诉人):何某,男,68岁,系新田县城关镇供销社退休干部,住该社。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肖北富;审判员:彭汝昆郑代慧。
二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道东;代理审判员:真秋生唐跃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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