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林某1铺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陆川县马坡镇合作店

陆川县平乐乡法律服务所

陆川县马坡镇合作店

玉林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5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其兰 单位: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共有财产权的确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称为共有财产权。共有又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例如:本案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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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1990)陆法民字第18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595号。
2.案由:铺屋所有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69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陆川县马坡镇合作店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某2,林某之子;林其,陆川县平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林某2,林某之子;林某3,林某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1,男,62岁,陆川县马坡镇合作店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某4,被告之侄。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绍君玉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5,男,64岁,马坡镇大兴村上鸡山生产队人,是原、被告同胞兄弟。
第三人:林某6,女,53岁,是原、被告的胞妹。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继坤;代理审判员:廖柏祥李家裕。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敏平;审判员:苏秀初;代理审判员:苏伟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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