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上海市光华日用工艺品经营部、浙江省安吉县安吉明志竹制品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盛昌服装厂

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上海冰箱压缩机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91)黄法民字第15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楷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原告高某由于使用了被告光华日用工艺品经营部销售的、由被告安吉明志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明志牌”涂漆机编竹席而患了重症,竹席皮炎,并导致了原告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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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91)黄法民字第1534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女,27岁,上海盛昌服装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金永才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光华日用工艺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经营部经理。
被告:浙江省安吉县安吉明志竹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任某,男,58岁,上海冰箱压缩机厂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国英;人民陪审员:李式芬陆玲芬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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