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芮某诉周某、闫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蓟县第二法律顾问处

蓟县第二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盘山游览区管理处护林队

天津市盘山游览区管理处

天津市盘山游览区管理处保卫科

文书字号: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1991)津蓟法民调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宝发 单位:
过错责任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的基本归责原则,也是我国民事审判中适用的最一般归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应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损害的发生,只要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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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1991)津蓟法民调字第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3岁,汉族,蓟县人,住本村。
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36岁,汉族,农民,蓟县人,住处同上。
原告:芮某,男,8岁,汉族,蓟县人,住本村。
法定代理人:邢某,女,32岁,农民,蓟县人,住处同上。
诉讼代理人:秦淑兰,蓟县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荣华,蓟县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周某,女,43岁,汉族,农民,蓟县人,住本村。
诉讼代理人:闫某(被告周某之夫),男,41岁,汉族,天津市盘山游览区管理处护林队队长,住处同上。
被告:闫某,情况同上。
第三人:天津市盘山游览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关某,天津市盘山游览区管理处副处长,住管理处。
诉讼代理人:郝某,男,53岁,汉族,天津市盘山游览区管理处保卫科科长,住管理处。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富;审判员:付土华李步洋
6.审结时间:199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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