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三河县黄土庄乡东方旅馆赔偿纠纷案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廊法民上判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景汉朝 单位:
本案纠纷的发生,反映出现实生活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由于特珠的社会历史原因,一些人还缺乏足够的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首先,东方旅馆的业务范围本不包括牲畜及畜力车的住宿,但其却忽视工商管理法规,竟然留宿牲畜及畜力车,以致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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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1990)三法民判字第08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廊法民上判字第34号。
2.案由: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61岁,汉族,北京市顺义县人。
被告(被上诉人):三河县黄土庄乡东方旅馆。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旅馆经理。
诉讼代理人:高某,男,43岁,该旅馆负责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振良;审判员:李才杨泰。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惠刚;审判员:赵生武;代理审判员:魏仲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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