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诉黄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成贤街小学一年级

东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南京市成贤街小学二年级

南京市玄武区人防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1)玄法民字第0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英华 单位: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本人主观上无过错可言,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旨在加重监护人的职责,使受害人一方得到赔偿。本案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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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1)玄法民字第02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史某,男,8岁,汉族,江苏省高邮县人,南京市成贤街小学一年级学生,住南京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37岁,汉族,山东省蓬莱县人,东南大学党委办公室秘书,住南京市。
被告:黄某,男,8岁,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南京市成贤街小学二年级学生,住南京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1,男,38岁,汉族,江苏武进县人,南京市玄武区人防办公室干部,住本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世平;审判员:丁长生;代理审判员:张赟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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