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鞠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靖江县实验小学

靖江县第一百货公司

江苏省靖江县城西中学

江苏省靖江县多种经营管理局

江苏省扬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3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荣生 单位:
本案涉及到监护人责任和公平责任,在认定当事人责任以及适用法律上,不乏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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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靖江县人民法院(1990)靖法民字第85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323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0岁,江苏省靖江县实验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34岁,靖江县第一百货公司职员,系被上诉人刘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鞠某,女,15岁,江苏省靖江县城西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鞠某1,50岁,江苏省靖江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干部,系上诉人鞠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林荣凯江苏省扬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靖江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建中。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荣生;代理审判员:戴子平朱愈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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