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麻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工学院土木系

金华市婺城区婺南法律服务所乡镇

金华市婺城区搂滨乡西关村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1)金婺法民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梁 单位:
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在民法理论中称其为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1)金婺法民字第204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顾某,女,22岁,浙江工学院土木系学生。
诉讼代理人:陈俊,男,31岁,金华市婺城区婺南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工作者。
被告:麻某,男,40岁,金华市婺城区村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世桃;审判员:胡金钱;代理审判员:马越山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5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