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金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武义县芦北乡七令桥村

浙江省武义县桐琴工商所

浙江省武义县芦北乡七令桥村

浙江省武义县芦北乡七令桥村

文书字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1)武法东民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汝浩 单位: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说,只要发生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除了法律所规定的二种免责情况外,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不仅可促使饲养人、管理人妥善管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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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1)武法东民字第28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吕某,女,70岁,浙江省武义县芦北乡七令桥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43岁,浙江省武义县桐琴工商所职工。
被告:金某,女,40岁,浙江省武义县芦北乡七令桥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徐某,男,43岁,浙江省武义县村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文溪;人民陪审员:程东林韩仲元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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