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皈山乡卫生院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安吉县皈山乡中心小学

浙江省安吉县化工总厂

浙江省湖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安吉县爱国卫生委员会主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湖中法民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民安 单位:
1.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案件中的一种较为新型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因案情复杂、牵涉面广、又常常涉及到一些医学上的专门知识而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规定医疗单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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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1988)安法孝民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湖中法民终字第53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付某,女,44岁,浙江省安吉县皈山乡中心小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劳某,男,46岁,浙江省安吉县化工总厂职工,被上诉人之夫。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安吉县皈山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付某1,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方建学浙江省湖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周某,53岁,浙江省安吉县爱国卫生委员会主管医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启;代理审判员:王美蓉陈永祥。
二审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永福;审判员:徐波;代理审判员:蔡青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8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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