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宋某损坏财产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樊法民上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成连 单位:
故意和过失,民法理论上把它概定为行为人的一种心里状态。人的心里活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尽管心里活动通过语言、行为等表现出来,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仍不能排除心口不一,表里不一等。由于心里活动是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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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1990)襄法民字第8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樊法民上字第47号。
2.案由:损害财产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43岁,汉族,襄阳县人,村卫生员,住襄阳县。
被告(上诉人):宋某,男,34岁,汉族,襄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二审)何贵林襄樊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荣山。
二审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成安;审判员:陈世贤;代理审判员:宋芒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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