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诉安岳县公安局人身伤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安岳县岳源乡综合社

四川省安岳县云归镇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中外经济文化研究会

安岳县公安局

安岳县法律顾问处

安岳县公安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1991)法民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化 单位:
本案的实质是“国家赔偿责任”,即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的,国家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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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1991)法民字第77号。
2.案由:人身伤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侯某,男,60岁,四川省安岳县岳源乡综合社退休职工。
原告:李某,女,60岁,四川省安岳县云归镇无业居民。
原告:侯某1,男,6岁。
法定代理人:侯某(系侯某1之祖父)。
诉讼代理人:钟惠如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侯某2,中外经济文化研究会编辑。
被告:安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江某,安岳县公安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肖开源,安岳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某,安岳县公安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贵禄;审判员:唐洪德邹家富
6.审结时间:199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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