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重庆市电车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1)沙民字第23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百强 单位:
本案处理主要以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根据。民事责任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其责任条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所差异。如违约责任须有合法合同的存在。而侵权的民事责任则不要求存在该条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除了前述合同关系外,被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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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1)沙民字第2348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31岁,个体百货经营者。
诉讼代理人:王景彬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电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袁某,重庆市电车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声碧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58岁,农民。
诉讼代理人:刘德琴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毛某,与陈某同村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红;审判员:刘忠华杨建康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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