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潘某、潘某1债务纠纷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师四团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汇法民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该案当事人张某、潘某及潘某1为潘某所欠债务达成了由潘某1为保证人的担保协议。依约,潘某1应为潘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负连带责任,结果,法院未判决潘某1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该案的债权债务人就主债合同达成了新的协议,而未经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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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汇法民字第93号。
2.案由:债务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28岁,个体户,住上海市南汇县。
被告:潘某,男,33岁,农民,住上海市南汇县。
被告:潘某1,男,68岁,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师四团职工,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洪根;代理审判员:王建平张汇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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