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龚某共同承担应缴税款、罚款债务纠纷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春德武道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家德 单位:
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是税务法律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无因管理之债,它是接受了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后在相关的平等主休间所产生的一种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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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51号。
2.案由:债务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某,男,30岁,无业人员。
被告:龚某,女,22岁,春德武道有限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熊家珠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江;代理审判员:孙茂兴王家德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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